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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环改造虚报套现案二审承包商多报钢筋用量获利11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13 11:38:42 阅读: 来源:咖啡壶厂家

北环改造虚报套现案二审 承包商多报钢筋用量获利11万元

包工头林松林与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总经理施世锋、工程部部长周峙合谋串通,在北环大道改造施工中,虚增工程钢筋用量套现出11万元工程款,施世锋和周峙两人将11万元私分。2009年和2010年春节期间,林松林为感谢周峙在工程承揽以及道路工程施工中给予的帮助,每次送给周峙现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标题:北环改造虚报套现案昨二审

承包商多报钢筋用量获利11万元给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两领导私分

 

■ 深圳特区报记者 蔡佩琼 通讯员 王东兴

包工头林松林与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总经理施世锋、工程部部长周峙合谋串通,在北环大道改造施工中,虚增工程钢筋用量套现出11万元工程款,施世锋和周峙两人将11万元私分。一审盐田法院判处林松林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行贿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盐田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遂提出抗诉。昨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一审盐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林松林以个人名义与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签订了北环大道路面修缮及交通改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人民币400万元。在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时任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总经理施世锋(已判刑)与该公司工程部部长周峙(已判刑)以及林松林串通合谋,利用林松林承接北环大道工程施工的机会,虚增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工程钢筋用量。林松林按照周峙的指使通过钢筋购买发票将虚增的人民币11万元工程款套现并转交给周峙。周峙获取上述款项便交予施世锋处置,其中施世锋分得8万元,周峙分得3万元。

2009年和2010年春节期间,林松林为感谢周峙在工程承揽以及道路工程施工中给予的帮助,每次送给周峙现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

盐田区法院认为,林松林作为长期与国家工作人员施世锋、周峙合作的包工头,在施世锋、周峙要其虚开发票、搞点钱花,感觉到可能是私人的事时,仍采取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等非法手段予以帮助,最终导致施世锋、周峙二人将套取的11万元贪污掉。可见,林松林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帮助施世锋、周峙贪污的后果却予以放任,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二人实施贪污的行为,林松林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林松林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事后也没有参与分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林松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盐田区法院遂判处被告人林松林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林松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犯行贿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应判5到10年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一审法院认定林松林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是在贪污犯罪中,林松林起辅助性作用,是从犯,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林松林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本案被告人林松林即便有两个法定量刑情节,依法也应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应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法庭上,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林松林犯贪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各自意见。林松林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林松林表示,自己只是打工的,施世锋、周峙让他开发票他就开发票,根本不知道他们私分11万元的意图,自己也没有从中分得任何利益,其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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