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拒绝烂尾竣工验收有章可循
政府投资项目拒绝“烂尾” 竣工验收有章可循
来自市发改委的消息称,深圳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形成一个完整闭环,由该委研究起草的《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报市政府审议。
来自市发改委的消息称,深圳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形成一个完整闭环,由该委研究起草的《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报市政府审议。该办法将重点解决项目建设各环节的衔接问题,形成对项目从立项、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实施效果的全过程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及时投入运营,提升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此前,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重审批、重建设,轻监管、轻竣工验收”的现象,对于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批复组织建设、是否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导致部分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出现擅自改变内容、规模、标准等问题。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有必要加快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机制,明确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中的职责分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并重转变,形成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闭环式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链条,明确竣工验收责任,规范竣工验收行为,切实保障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据了解,以往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基本上实行“条块管理”的模式,由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卫生、节能、档案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组织专项验收;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水利和道路行业项目的工程验收;审计部门负责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
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在实际项目建设管理中,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需开展工程验收和专项验收,工程验收是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工程结算又是竣工决算的前提条件,三者具有时序性、阶段性,并且责任主体不尽相同,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滞后都将制约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原《条例》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三个工作环节合并在一个时限内加以规范,可操作性差。而且,竣工验收工作链条长、涉及部门多,缺少统一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机制,导致一大批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迟迟不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部分项目甚至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影响政府投资项目的形象和效益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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