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调高
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调高 2007/12/287:58:13 【字体:缩小放大】
最高税额达25元/平方米,外资企业纳入开征范围,非用于经营的个人住房暂免征收
12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谢嘉晟通讯员林美琴刘旭)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布全面调高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而此前一直享有免征优惠的外资企业,在《办法》中开始被纳入征收范围,居家百姓最为关心的个人住房,除用于经营的以外,均暂免征收。《办法》突出的变化
此次厦门调整土地使用税最明显的变化是税额标准的提高,和开始向外资企业征收。
在《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厦门只按每平方米4元、5元、6元三个土地等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办法》则把厦门的土地标准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因地而异作了大幅调整,最低税额仍然保持为4元/平方米,但最高税额则调整为25元/平方米。不过,从《办法》披露的信息来看,适用高税的土地有限,税额达到25元/平方米的仅限于中山路的临街店面,18元/平方米的仅限于禾祥西路临街店面,岛外土地基本上保持原有的税额不变。
外资企业此前在厦门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办法》体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公平,把外资企业纳入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并且适用统一的税额。据悉,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厦门将有1274户外资企业目前所属约4300万平方米土地被纳入此次的征收范围,厦门每年单此一项增加的土地使用税将超过1.6亿元。
厦门居民最为关心的个人住房问题市地税局也给予了明确,凡是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除用于出租等经营用途的以外,均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免税的土地类型
不过,《办法》也明确了七类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类型,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行、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但对于高尔夫球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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